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委員會北區分會組織章程
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委員會北區分會組織章程
970629北區中保會第4屆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
第一條 本委員會稱為「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委員會北區分會」,以下簡稱為本會,會址設於桃園縣中醫師公會(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184-1號7樓)。
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:因應健保中醫實施總額預算制,處理北區健保中醫相關保險事務。
第三條 1本會由桃園縣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等四縣市中醫師公會理監事會自行推派委員,其名額暫定桃園縣七名、新竹縣三名、新竹市三名、苗栗縣三名。﹝不含各公會理事長﹞,遇缺遞補剩餘任期。
2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二年為一任,得連任。
第四條 各縣市公會理事長為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(不克擔任當然委員者,得推派代表擔任),為職務職,不受委員任期之限制。
第五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副主任委員若干名,執行長一名,副執行長一名,督導一名;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,副主任委員由各公會現任理事長擔任,主任委員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其罷免依人團法規定實施,各職務遇缺,則重新分別改選。執行長、副執行長由主任委員聘任,並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任命之,其解職亦同。
第六條 「全民健保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保險委員會」之北區代表由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擔任;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第七條 本會每二個月定期開會一次,必要時,得由主任委員或由二分之一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;委員無故二次以上缺席,或請假三次以上,視同自動解職,由所屬公會另行推派委員。﹝不包括臨時會議﹞
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:
1協同北區健保局,處理北區中醫健保相關事務。
2遴聘、督導考核或解聘中醫專業審查醫師,其施行細則另行訂定之。
3研擬與修訂中醫專業審查細則。
4研擬健保合理醫療支付。
5宣導並提供健保相關資訊。
第九條 本會經費暫由各公會依委員人數比例分攤之。
第十條 本委員會以協商方式處理本區保險相關事務,若有爭議時,在表決前,公會對同一議案可擁有一次否決權,經否決後需再協商,若協商不成,該案題以重大議案表決,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。本會之代表於參加協定小組相關會議時,應確實執行本會之決議,若有違反,應提本會檢討,並予解職。
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,三分之二同意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